金牛區公司注冊
為推進金牛區經濟快速、持續、健康發展,根據國家、省、市有關法規和政策精神,結合金牛區實際,現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調整如下:
一、工商登記及證照辦理
第一條 凡來本區投資辦企業的,實行企業法人直接登記制。除申辦股份有限公司外,開業登記不要主管部門批文(國有企業投資除外),憑投資者身份證、照片、驗資證明和法律、法規明確要求的必要登記前置手續,即可向工商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。
第二條 對區外投資者可由本區有關職能部門協助辦理項目建議書、可行性研究報告、協議書、章程、合同、營業執照、稅務登記、商品進出口許可證、設備進口報關及商檢等事宜。
第三條 減少收費,降低企業注冊登記成本。
1、降低工商注冊登記的收費標準,按注冊資本金的0.8‰收取。
2、對改制企業執行工商變更登記收費,改制采用延續法的每戶收取登記費110元(涉及增資的,增資部分按開業登記收費);采用劃斷法的按注冊資本金的0.8‰收取。
3、在本區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或資產評估的,減半繳納費用。
第四條 在登記手續齊備合法的前提下,設立登記辦照時間為:
1、個體工商戶:5個工作日;
2、有限責任公司與合伙企業:15個工作日;
3、個人獨資企業:10個工作日;
4、對符合登記規定條件的集體、全民、外地企業分支機構的設立、變更和注銷登記在6個工作日內完成;
5、區外企業向本區內遷移的變更登記,檔案移交在登記窗口收到轉檔申請之日起1日內完成。
第五條 區外企業兼并、購買本區企業,被兼并、購買的企業的許可證和各類專項審批繼續有效;在明確原企業債務有承繼的前提下,改制企業可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選擇延續法或劃斷法進行改制;放寬股東出資方式限制,可以采取全部以實物、在建工程、外幣等多種方式出資。
第六條 區外投資者來本區投資興辦企業,在本區登記注冊的,允許其名稱經核準后直接冠市名;外地大型企業來本區投資辦企業允許在其名稱中的行政區劃(成都)前冠以本企業字號或簡稱。
第七條 對連續三年內無違法違章記錄,且注冊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、股份合作制企業,每年經工商部門同意后免予年度檢驗。
第八條 建立“工商登記注冊快速通道”,實行專人受理,特事特辦,在符合國家法律、法規的前提下,對下列企業3個工作日內發照,特殊情況當日發照:
1、區政府確定的“5+8”企業和“三產10強”等重點骨干企業;
2、進入金牛區高科技產業開發區的企業;
3、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上的企業;
4、區政府確定的重點招商引資的企業。
二、土地使用
第九條 凡來本區投資新辦高新技術、產品出口企業以及從事道路、能源、水利、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企業,在征地時經批準實行優惠價,并免繳區屬基礎設施配套費及其它區屬有關費用。
第十條 在本區投資新辦生產性企業征地,實行成本價,并減半繳納區屬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及其它區屬有關費用。
第十一條 在本區新辦的企業,經營初期繳納耕地占用稅有困難的,經批準,可延遲到年末前繳清。使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費用按現行規定,實行就低不就高的原則收取,高新技術、出口創匯企業享受最低標準再下浮一定比例的優惠。
第十二條 區國土部門可為企業代辦有關土地征用、出讓、變更使用權等手續,代辦費減半收取。利用本區鄉鎮企業已辦用地手續的土地興辦企業,在變更土地使用手續時減半收取手續費。
第十三條 在本區內,凡屬于城市基礎設施及公益事業或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、交通、水利等項目建設,可采用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。
三、財政扶持
第十四條 凡在本區納稅的新辦企業,享受財政扶持政策按照“收支兩條線、先收后扶持”的辦法,由本區受益財政按本規定執行。
第十五條 對新辦企業進行財政扶持。新辦企業年納稅額在5萬元以上的,前2年按企業當年實際繳納增值稅、營業稅、房產稅區實際所得部分之和的60%,后3年按30%,由財政給予扶持;當年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區實際所得部分前兩年按100%,后3年按50%,由財政給予扶持。
第十六條 對區重點骨干企業進行財政扶持。對區重點骨干企業,按該企業上年確定并完成的地方稅目標為基數,每年按18—25%遞增(“5+8”企業按15%遞增,其他企業的具體指標由區、街、鄉根據企業情況一年一定),超出的按區財政實得部分由財政給予扶持。
第十七條 兼并、租賃本區經營困難的國有、集體企業,被兼并企業繼續在我區納稅的,可按企業的主營業務性質,經區政府批準,可享受本規定第十六條的優惠扶持政策。
第十八條 企業財政扶持實行分級兌現落實的管理辦法:區屬企業由區財政負責兌現落實扶持政策;街、鄉所屬企業由街、鄉財政負責兌現落實扶持政策。
第十九條 對于財政的扶持資金,企業要單獨列帳,只能用于生產發展,并接受財政、審計的監督;區財政不參與管理和收益分配,只保留最終處置權。
四、對企業、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獎勵
第二十五條 凡當年實際納稅達到100—200萬元(含100萬元)、200—300萬元(含200萬元)、300萬元以上(含300萬元)的企業,分別按實際納稅額的1%、2%、3%,獎勵企業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六條 根據企業實際納稅情況,如達到下列條件的,可對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獎勵:
1、實際納稅額在400萬元以上(含400萬元),并比上年增長50%,其中實納地方稅(區財政實得部分)在200萬元以上的(含200萬元),獎勵企業法定代表人40萬元;
2、實際納稅在300萬元以上(含300萬元),并比上年增長40%,其中實納地方稅(區財政實得部分)在150萬元以上的(含150萬元),獎勵企業法定代表人20萬元;
3、實際納稅在200萬元以上的(含200萬元),并比上年增長30%,其中實納地方稅(區財政實得部分)在100萬元以上的(含100萬元),獎勵企業法定代表人10萬元。
第二十七條 符合第二十五條、第二十六條獎勵條件的企業,只能享受其中的一條,不能兩條政策同時享受。
第二十八條 區政府每年評選表彰一次“納稅十強”企業;區委、區政府每三年命名一次“金牛明星企業”(金牛明星企業是指命名期內連續三年獲得“納稅十強”稱號的企業)。獲得“金牛明星企業”稱號的企業,區委、區政府給予企業法定代表人20萬元的獎勵。
第二十九條 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獎勵以該企業當年的實際納稅額為計算依據;企業的實際納稅額是指該企業當年入庫稅收(消費稅、增值稅、營業稅、房產稅、企業所得稅之和)減去當年財政給予企業的扶持款后的余額;企業實際納稅額匯算時間按財政年度計,即每年1月1日—12月31日。
五、對街、鄉的獎勵
第三十條 (略)
六、鼓勵引進高新技術和各類人才
第三十一條 大力支持本區高新科技企業發展。以高新技術作為出資的可占企業工商注冊資本的35%,特殊情況下,經有關部門批準還可適當提高所占比例。
第三十二條 經區科委、區計經委、區財政部門認定的新引進的新產品、重點項目、新辦的科技型企業或新列入國家、省、市級“星火計劃”、“火炬計劃”、“科技攻關”、“重點新產品試制(鑒定)計劃”等高新技術產業項目,經區政府研究,實行一年一定的特殊扶持政策。
第三十三條 區財政每年安排技改貼息基金30—50萬元,凡技改項目要申請技改貼息的,由區計經委、區財政局對其項目進行論證,報區政府批準后,由區財政局辦理。
第三十四條 有國家級、省級重大發明的人才或有特殊才能、技能的高級職稱人員和高級技工,到本區領辦、新辦企業,年納稅額200萬元以上的,優先審批、辦理調入手續和給予入城戶口指標。
第三十五條 凡進入本區經市級以上認定為高新技術項目,或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及配偶、子女,可申請辦理入戶指標。
第三十六條 對列為區重點骨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的子女,在本區幼兒園入托或中、小學就讀的,可免收教育成本補償費和調劑生費用。
七、其他
第三十七條 凡來本區的投資者,在企業申辦過程中遇到有意刁難、拖延時間、亂收費等問題,可向區紀委、區監察局投訴。對投訴反映的問題一經查實,要根據紀委、監察局制定的實施細則嚴肅處理違紀違規的責任人。
第三十八條 全區統一執行本規定,各街、鄉不得再自行制定突破本規定的政策。
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從2000年1月1日起執行。本區原政策規定與本規定不同的,按本規定執行。
第四十條 本規定由區委政策研究室負責解釋。